(2016)鲁0285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仁波与王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波,王淑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304号申请人:魏仁波,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申请人:王淑深,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申请人魏仁波与被申请人王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魏仁波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