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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与申请人代金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代金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149号申请人姜祥明,男,194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姜增良,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姜二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姜三良,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姜二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兄弟关系。申请人姜美琴,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姜小琴,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姜二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兄妹关系。申请人代金山,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韦心花,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阳光新城A1区**号楼*单元****室。系代金山的配偶。保证人杨格尔迪,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壕赖村七社**号。保证人张孟和,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七号街坊华宇名门*号楼*单元***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与申请人代金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日经杭锦旗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代金山自愿赔偿申请人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5000元,当即给付225000,剩余的110000元于2016年11月2日前全部付清;二、保证人杨格尔迪、张孟和对上述未给付的110000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自愿放弃本案民事赔偿的权利;四、此事为一次性处理,其他无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祥明、姜增良、姜二良、姜三良、姜美琴、姜小琴与申请人代金山于2016年10月2日经杭锦旗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