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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月月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月,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038号之一原告:张月月,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文昌。被告:杨丽,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横江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月诉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月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邱 竞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