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月月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月,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038号之一原告:张月月,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文昌。被告:杨丽,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横江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月诉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月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邱 竞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