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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587号原告陈某,女,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长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载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