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587号原告陈某,女,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长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载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