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靳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453号起诉人靳荣,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靳荣的起诉状。起诉人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云鹤赔偿其房屋和物品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靳荣主张,其与刘云鹤是邻居,2015年1月22日晚,刘云鹤因给其母亲办理丧事放炮,引燃了靳荣房屋院内堆放的玉米秸秆,并引着了靳荣的房屋。后报警,但因火势过大,靳荣的3间砖瓦房及2间土坯房被烧。2015年7月15日其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刘云鹤,庭审中,靳荣明示不再对其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刘云鹤为其重新盖房,恢复三间砖瓦房的原状。我院以起诉人靳荣的诉讼请求不当,驳回了诉讼请求。现起诉人又以侵权责任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我院递交了(2015)万民初字第75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和鉴定评估申请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靳荣的诉讼事项属于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该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相同。起诉人向我院提交诉状时,我院已告知起诉人可申请再审,但起诉人拒绝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靳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宪荣审判员 王建才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