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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建平与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513号起诉人:张建平,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2016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张建平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由江苏省卫计委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066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江苏省卫计委提出复核申请,江苏省卫计委却以起诉人超期为由驳回起诉人的复核申请。起诉人认为,起诉人提供的意见书正文落款日期虽为2016年7月21日,但意见书上面有起诉人的签收日期。江苏省卫计委以意见书落款日期为起诉人的领取日期,驳夺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张建平不服江苏省卫计委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张建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口头释明,张建平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建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