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83号
原告:罗学宣,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杰,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罗学宣与被告刘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金杰外出,且无具体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万强
审 判 员 常晓楠
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元附(2016)皖1225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