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字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静、牟建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发静,牟建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字3261号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54862048。法定代表人王道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俊,该公司法制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太全,该公司信贷科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发静,男,生于1964年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牟建之,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发静、牟建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