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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与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089号原告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78373-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法定代表人郭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味泽,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951338-9,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郑红红。原告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味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出售轴承保持架。2016年4月12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5189.92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189.9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对帐回执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价款65189.9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萧山精诚五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