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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996号原告: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润松,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民,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绥芬河亿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