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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孙某某诉何某某乙、孙某某甲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何某某乙,孙某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77号原告何某某,女。原告孙某某,男。法定监护人何某某甲,系孙某某之母。被告何某某乙,女。被告孙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乙、孙某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孙某某以双方已经左右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何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