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孙某某诉何某某乙、孙某某甲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何某某乙,孙某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77号原告何某某,女。原告孙某某,男。法定监护人何某某甲,系孙某某之母。被告何某某乙,女。被告孙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乙、孙某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孙某某以双方已经左右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何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