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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迪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16号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薇,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迪,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迪将堆放于个旧市大屯镇白沙冲转运站场地内的原矿腾出,并将该场地内的碎矿设备、沉淀池、排放尾矿系统拆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堆放于涉案场地内的原矿因数量太多,暂时不具备搬运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高迪交纳(未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条件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