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先与裴文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先,裴文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660号原告:张文先,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人,无业,住和顺县。被告:裴文宽,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人,打工,现住。原告张文先诉被告裴文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先、被告裴文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裴文宽支付原告货款1981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前,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小卖部拿货欠款198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81元。被告裴文宽辩称,拿货不是我个人拿,是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拿货的,2012-2014年我担任三奇掌村委会的会计,三奇掌主任(裴爱斌)也承认此事实,并给原告打的总条(4226元),这部分钱应由三奇掌村委会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裴文宽在2012年至2014年间任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从2012年3月至2014年农历1月间在原告开设的门市部赊购烟酒等物品,共计1981元,被告每次赊购物品均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8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1支、欠账记录明细10份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开设的门市部处购买烟酒等物品,欠原告烟酒等物品款1981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支付原告烟酒等物品款已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8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文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先欠款198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裴文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