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张丽群、高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张丽群,高振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号。负责人:钟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鹏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丽群,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振彬,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张丽群、高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