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莫克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克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克雷,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鸣县,于2016年7月14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克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莫克雷在武鸣县城厢镇兴武大道恒宁太阳广场“皇室经典牛排”店的一楼楼梯口,见到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雅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502900002853)的车钥匙没有拔,便启动该电动车将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0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克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克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票等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莫克雷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克雷犯盗窃罪成立?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克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凤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