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成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4467号原告:宋成一,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威,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98号。主要负责人:马宇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宋成一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成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辰里XX号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曾系被告购买的商品房,被告将此房屋分配给单位职员李开斌,李开斌曾通过房改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办理产权。2000年11月中旬被告再次实行福利分房,李开斌将案涉房屋退还给被告,随后被告又将案涉房屋分配给原告。在李开斌将案涉房屋退还被告处时,被告疏忽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遗失(房屋一直登记在李开斌名下),造成长时间不能过户。后经原告的申请和反映情况,现房屋已登记至被告名下。案涉房屋分配给原告后,一直由原告使用、收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提供《申请》、《关于开发区新辰里24-3-4-2的情况说明》、《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证人证言及电费通知单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1月,被告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辰里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福利分房的形式分配给原告,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2008年12月,案涉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因产权证丢失,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辰里XX号房屋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成一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辰里XX号房屋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入民法院。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