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玲诉被告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张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289号原告:王春玲,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被告:张维,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原告王春玲诉被告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春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需另案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菖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