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凌平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凌平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585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负责人董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龙,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凌平章,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平江县。负责人何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凌平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平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英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