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浩亮、刘经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窦浩亮,刘经洪,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林,张福刚,李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窦立永,总经理。被执行人窦浩亮。被执行人:刘经洪。临朐县东城街道孙家庄。被执行人: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窦浩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岳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沂山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张福刚。被执行人:李振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