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宏、操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操轩,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操轩,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孙明,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操轩、孙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操轩、孙明支付借款本金8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公告费200元,并支付执行申请费110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操轩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333号1079的房地产,冻结被执行人操轩在宜兴市洪塘油品有限公司53.8%股权,在上海皖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6%股权以及在上海凌农技工贸有限公司96%股权,但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王宏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宏以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7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