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区执字第1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传金与管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金,管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05)武区执字第1119-5号申请执行人:胡传金。被执行人:管维生。申请执行人胡传金与被执行人管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05)武区执字第11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管维生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96-10(房屋所有权证:市直200652153,建筑面积97.4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05)武区执字第1119-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申请执行人胡传金于2016年9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其与被执行人管维金的子女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管维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96-1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