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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59号原告: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训。委托代理人:何方荣,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耀,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