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许灵君与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灵君,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许灵君。被执行人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薛玉,镇长。申请执行人许灵君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灵君欠款1696.9510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0元,由被告石庄镇政府负担1236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696.9510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0元,执行费84493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许灵君于2016年10月13日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900元,余款被执行人已安排在今年春节前再还600万元或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