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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技工学校驾驶培训中心,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330号申请人谷城县技工学校驾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书权。申请人赵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书权、赵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甲、赵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刘书权一次性赔偿给赵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共计16000元,住院医疗费由刘书权按单据支付。二、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通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