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严泽禹与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泽禹,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336号原告:严泽禹,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2号市民体育中心游泳馆*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泽禹与被告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严泽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泽禹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泽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严泽禹负担。审 判 长  陈正东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