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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猛猛与耿庆峰、枣庄海立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耿某某,枣庄某某英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379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枣庄某某英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伟,总经理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胡庄村(联丰焦电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枣庄某某英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