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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苑永礼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永礼,苑永生,苑永岐,苑永英,苑永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31号申请人:苑永礼,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苑永生,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苑永岐,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苑永岐的委托代理人):苑永法,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苑永英,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苑永玲,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苑永礼、苑永生与苑永岐、苑永法、苑永英、苑永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原秀兰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土山镇西薛村9幢1号房,其中东四间北屋,归甲方苑永礼所有,西三间北屋,归甲方苑永生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分归甲方苑永礼、苑永生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苑永礼、苑永生与苑永岐、苑永法、苑永英、苑永玲于2016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沄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