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厚耀与邓厚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厚耀,邓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西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02077-0。法定代表人邓厚耀,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邓厚耀,男,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厚松,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邓厚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致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厚耀与被执行人邓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