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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吴多兴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吴多兴,曾用名吴亚明,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2009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实际执行),2016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吴多兴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北侧安踏体育用品商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本治牌TDRXXXX型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多兴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多兴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多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钳子、剪刀、扳手等作案工具,注射器3只,毒品甲基苯丙胺1瓶(净重1.8449克)、海洛因1包(净重0.8593克),予以没收销毁;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找到车主),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棕色男式钱包1个,发还给被告人吴多兴。三、责令被告人吴多兴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启文1gehvpnuxzitmj1prk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王俊皓书记员陈文莉速录员王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