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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肖五奎与雷丰芝、任清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五奎,雷丰芝,任清丽,任钦晓,任玉红,任钦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534号原告:肖五奎,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德霞,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28。被告:雷丰芝,女,汉族,生于1948年6月11日,住邓州市。被告:任清丽,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3日,住邓州市。被告:任钦晓,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住新乡市。被告:任玉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7日,住邓州市。被告:任钦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0日,住邓州市。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玉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7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五奎诉被告雷丰芝、任清丽、任钦晓、任玉红、任钦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五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五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五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肖五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富君代理审判员  周 克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