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民初1240号原告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玉兰大街239号。法定代表人吴平安,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王怡,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219室。法定代表人贾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988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平、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仁)与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益投资)、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龙地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增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怡、毕中峰、被告方益投资法定代表人贾金霞、被告泽龙地产委代理人李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益投资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由被告泽龙地产担保,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每次提前两个月付息。《借款协议》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于2014年1月开始向原告支付利息,然而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本金,也在不再付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4日和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均未实际向原告给付利息及本金,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仟万元(¥20000000元);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截止到原告起诉日,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益投资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诉利息不认可,称需三方核对账目后确定数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原告保定天地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三方约定: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保定天地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借款月利率1.5%。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保定天地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自愿以其在保定市七一西路的城镇住宅用地(土地证号;国用2013第130600006543号)以及在此用地上所开发楼盘中**套住宅作为质押等内容。协议订立后原告按约定借给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款2000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到原告起诉日欠借款利息180万元。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电子转账回单、还款计划书两份支持其诉请。经庭审质证,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诉欠款本金及利息之事实及证据认可。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所欠本金,对利息有异议并提供证据但原告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履行了约定义务。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到起诉之日利息180万元并要求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原告所诉利息的金额不实,但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原告又不予认可,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市方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天地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到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方益资咨询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增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