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主父文光诉谢士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父文光,谢士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17号原告主父文光。被告谢士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父文光与被告谢士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父文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父文光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主父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主父文光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