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国强与被执行人刘国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强,刘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国强,男,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被执行人刘国勤,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国勤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国勤的银行存款十四万三千三百零七元六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