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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少锋、祁庆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少锋,祁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祁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祁庆怀,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祁少锋,祁庆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