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加飞与王嘉洪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飞,王嘉洪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2414号原告:王加飞,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杰,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240083。被告:王嘉洪,男,1972年2月16日生,穿青人,不识字,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水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5200200420150400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飞与被告王嘉洪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加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计2591元,由原告王加飞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