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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81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东南正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443015-1。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志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申请人:王改梅,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南秀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87006122X。法定代表人:袁润生,该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包括冻结被申请人聚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14×××18)、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井陉支行,账号:10×××37)内银行存款以及查封陈志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房产共16套(房产证号:第××、13××26、1307、13××28、1309、13××30、1305931、13××32、13033、13××34、13005、13××36、13037、13××38、1300号)及王改梅名下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井陉县博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万元;二、如上述存款未足额冻结,则查封被申请人陈志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房产共16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3××26、130037、13××28、13003、13××30、13001、13××32、1300、13××34、1300935、13××36、13007、13××38、130号)及王改梅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上述财产总价值以126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薛红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