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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皓亮,黄敏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7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皓亮,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古美七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敏珍,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黄坑镇桂林村奄前19号。再审申请人钟皓亮因与被申请人黄敏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皓亮申请再审称,钟皓亮与黄敏珍之女钟骐安在一审判决时已年满三岁,原审法院以考虑到子女年龄问题判决钟骐安由女方抚养属适用法律错误。黄敏珍歪曲事实,在原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系伪造。钟皓亮有固定收入,但对黄敏珍目前的工作和收入不予认可。钟皓亮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钟皓亮更适合抚养女儿。钟皓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钟骐安在钟皓亮与黄敏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跟随黄敏珍共同生活,由黄敏珍照顾抚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目前黄敏珍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收入,钟骐安亦在幼儿园就读,生活环境较为安定。虽然一审判决时钟骐安年满三岁,但仍属幼年,原审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生活状况、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决钟骐安随母亲黄敏珍共同生活,于法有据。钟皓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钟骐安抚养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钟皓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皓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