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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旺豪与梁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豪,梁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624号原告刘旺豪,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念,女,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豪诉被告梁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刘旺豪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旺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9元,减半收取为18294元,由原告刘旺豪负担。审 判 长  黄明军审 判 员  黄 燕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水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