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一灵与陈金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灵,陈金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陈一灵,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国,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苹,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陈一灵与陈金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苹支付4000元后,于2016年7月4日书面保证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申请人陈一灵同意该还款方案。现被执行人陈金苹已按约支付10000元,还款计划正在履行当中,申请人陈一灵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贤山审 判 员 梁攀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