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与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621号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新华村瓦子坝社。投资人:吴坤会,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7339703-0。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亮亮,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与被告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重庆忠厚物资经营部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