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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东青江与王忠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青江,王忠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880号原告东青江,男,蒙古族。被告王忠波,男,55岁,满族。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青江与被告王忠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想和被告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青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