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19号原告:王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曾凤、廖建发,均系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喻云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竹进,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王伟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