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022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22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鸡喇路4号。法定代表人莫春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中心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英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83481.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