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剑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剑兵,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监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剑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剑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3时25分许,被告人吴剑兵酒后驾驶闽B×××××小轿车行驶至学园路与荔园路交叉路口等候红绿灯时,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吴剑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22mg/100ml,属醉酒。指控认为被告人吴剑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剑兵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剑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之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光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户籍、前科证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吴剑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剑兵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剑兵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剑兵的缓刑部分判决。二、被告人吴剑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判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曾广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雪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