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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3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邦雄申请执行阿支不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邦雄,阿支不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3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邦雄,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阿支不且(曾用名蒋阿支),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蒋邦雄申请执行阿支不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履行,因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