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俊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俊祥,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太原火车站站前摩的司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4月23日被公安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俊祥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俊祥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吴俊祥伙同智朋飞(在逃)预谋将乘坐摩的乘客拉至僻静处索要财物。12时30分许,在太原市火车站出站口将准备到建南汽车站的被害人景某拉上摩的,智朋飞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跟随吴俊祥,二人将被害人景某拉至南内环东街向被害人景某索要财物未果后,将其推至绿化带实施殴打,后又将被害人强行载至王家峰村西小路上,二人再次对被害人景某殴打并将被害人上衣内侧口袋内190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被告人吴俊祥分得赃款9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俊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俊祥辩称:1、我只分得赃款900元,愿意退赔赃款。2、我的本意不是要抢劫乘客财物,是要按打表计算公里数多要钱。3、被害人是自愿乘坐我的摩托车。4、我和同案从未对被害人进行过殴打。5、公诉机关指控我殴打被害人证据不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俊祥及智朋飞均系太原火车站个体摩的司机。2016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吴俊祥与智朋飞(绰号肉子,在逃)预谋,拉上乘客后以绕路的方法向乘客多索要摩的费用。12时30分许,在太原火车站出站口,吴俊祥将准备到本市建南汽车站转车的被害人景某拉乘。智朋飞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跟随吴俊祥。二人绕路将被害人景某拉至南内环东街后,向景某索要过高费��并将其推至绿化带内,实施语言威胁和暴力,后又将被害人诱骗载至王家峰村村西小路上,二人再次对被害人景某实施暴力及语言威胁,将被害人上衣内侧口袋内1900元现金强行搜走后逃离。被告人吴俊祥分得赃款9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俊祥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九百元。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吴俊祥嘉鹏牌二轮助力摩托车一辆,黑色棉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景某的陈述:2016年1月15日12点02分,我在太原市火车站下了火车准备去建南汽车站坐车去长治,路边有个穿黑色羽绒服的摩的司机问我去哪,我说去建南汽车站,他说15元,我觉得价格合适就上了他的车,我知道沿着火车站门前的大路一直往南走就到了建南汽车站了,摩的司机拉着我往北走了,我就问他为什么朝这边走,摩的司机说那边堵车,走这边近。拉着我就一直走,走了十几分钟,摩的司机就停到路边下了车,把我也揪下来说:“300元的车费,这时后面又过来一辆摩托车,下来一个穿黄色羽绒服的男子,我说:“不是15块钱吗?”,司机说:“一公里就300元。”我说:“太多了,不给”,司机就按我的脖子,把我推到路边的草地上,嘴里说:“不给就拿刀捅你。”我说:“我就不给”,然后用双手推他,揪扯两分钟左右,穿黄色羽绒服的男子过来,朝我的嘴上打了一拳,把我嘴角打破了,还说:“你有没有钱”?我说:“没有”,两个人过来就翻我的口袋,我就挣扎着不让翻,说:最多给50元,穿黄羽绒服的男的说“50就50”,我就从上衣右侧口袋掏出50元给了司机,司机说“走,我送你去建南车站”,我说:“不坐了”。司机就把我的行李放到摩托车上,然后就骑上摩托车,我问他要行李,他不给我,我没办法,也就上了车,司机拉着我继续走,穿黄羽绒服的男子在后面跟着,走了没多远,就拐到一条小路上,路上了没什么人,我觉得不对,我就在后面拽着司机左右摇,说:“下车,我不坐了”,又走了两百米,司机停到路边下了车,我也跟着下来了,把我的行李也拿下来了,穿黄羽绒服的男子也过来了,司机用右手揪着我的脖子,穿黄羽绒服的男子用右手按着的我肩膀,两个人就翻我的口袋,我就挣扎着不给,两个人把我推到路边靠着墙,穿黄羽绒服的男子还用左手在我左肩膀上捣了几拳,揪扯了两三分钟,司机从我上衣内侧左边口袋里把我的钱都掏出来,说:“这不是钱吗”?我说:“给我”,拉我的司机把我钱包里的钱掏出来,���钱包扔给我,司机说:“走,我送你去建南汽车站”,我说不去,这两个人骑上摩托车就走了,他们抢了我1900元,还给我150元。我的钱包是黑色皮质短款,还我的150元不包括在1900元中。2、被告人吴俊祥的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因为一天没拉到客人,也没赚到什么钱,我就和肉子在火车站商量拉到客人绕远路,多要点钱,肉子也同意了。过了会,我在出站口接了个到建南汽车站的乘客,我没有直接走建设路,而是走五龙口街到东中环,又从东中环拐到南内环街上,到了南内环街走了一公里左右,我把车停下问乘客要300元车费,客人觉得多,就不给,这时候肉子也跟过来了,我和肉子就一边把乘客往路边的绿化带里推,一边问他要钱,乘客一直不给,说最多给五十元还是一百元,我记不清了。推扯了半天,我看到旁边有个公交车站,有人在等车,���怕有人看到报警,就想着把乘客拉到人少一点的地方再问他要钱,就让乘客上了车,走了一百多米拐到南内环街南面的一个小巷子里,在小巷子里停下车问客人要钱,他不给,我和肉子就控制住乘客的胳膊,在他身上掏钱,我在他裤子口袋里掏出一个钱包,就给了肉子,肉子把钱掏出来,又还给乘客几百的回家钱,这时候有人从旁边的院子里出来了,喊:“你们干嘛了”?我和肉子就走了,后来我们在东中环把钱分了,肉子和我说一共是1800元,每人分了900元,然后我们就离开了。我当时穿的黑色棉衣,蓝色的牛仔裤,肉子穿着什么我记不清了。我骑的是一辆黑色嘉鹏牌二轮助力摩托车,肉子骑的是一辆灰绿色的摩托车。3、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月以来,该队民警在太原火车站经多次蹲守查找,于2016年4月14日10时许,发现在太原火车站出站口旁有一名男子与景某被抢劫案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相似,遂将其传唤回队进行审查。4、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4月14日10时许,该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火车站伏击守候,将景某现金被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吴俊祥抓获,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俊祥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该队办案民警及时查清其同伙“肉子”的真实身份提供了重要线索。5、辨认笔录:景某对吴俊祥、智朋飞的辨认,吴俊祥对智朋飞的辨认。6、搜查笔录:侦查人员经出示搜查证,对犯罪嫌疑人吴俊祥可能藏匿涉案物品地太原市五一路侯家巷二轻宿舍3号楼36室吴俊祥居住地进行了搜查,吴俊祥妻子赵丽丽在场。在赵丽丽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该房���洗衣机内发现吴俊祥作案时穿的黑色外套,在卧室的衣柜内发现作案时穿的蓝色牛仔裤,现予以扣押。经询问赵丽丽,犯罪嫌疑人吴俊祥作案时带的手套和穿的鞋已扔掉。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依法对吴俊祥作案时穿的黑色上衣一件,裤子一件,嘉鹏牌二轮助力黑色摩托车一辆依法扣押。8、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故意伤害,吴俊祥于2014年4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三日。9、涉案相关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天网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俊祥当庭辩解,��和同案从未对被害人进行过殴打,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景某的陈述,被告人吴俊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二人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纳。其余辩解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俊祥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能代其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俊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吴俊祥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景小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景小琴。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嘉鹏牌二轮助力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俊祥黑色棉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返还吴俊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作江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人民陪审员 孙站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