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2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利、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男,汉族,1973年,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3年生,住所地青县,。刘利申请执行李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位于青县地税小区三号楼三单元三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6××27)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学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