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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诉被告耿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耿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76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负责人李宏禄,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露,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巍,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与被告耿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保全费1792.7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