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子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子尚,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子尚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子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黄子尚来到百××市××区××路“穿越火线”网吧D23号卡座区,发现在座位上酣睡的被害人刘某腰间夹着一部白色的OPPO-R7PLUS手机,便心生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后黄子尚将该手机拿到森林公园旁的收购手机流动摊点销赃得1300元人民币。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的OPPO-R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39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联华数码保修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子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子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子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黄子尚在百××市××区××路“穿越火线”网吧D23号卡座区,趁在座位上的被害人刘某睡着之机,将刘某放在腰间的一部白色OPPO-R7PLUS手机盗走,后拿到森林公园旁的收购手机流动摊点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的OPPO-R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39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子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又查明,被告人黄子尚于2016年3月24日2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呈阳性,公安机关遂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9日止。同年4月8日,被告人黄子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联华数码保修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黄子尚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子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子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子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子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子尚赔偿被害人刘世青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被告人黄子尚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 建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斯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