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马开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开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409号罪犯马开省,男,1987年4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开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4月23日、2015年7月30日裁定对罪犯马开省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开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开省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开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开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开荣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来自: